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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2013-03-11点击量:
各学院:
  为做好2013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工作,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展检查
学院通过座谈会或集中汇报等形式自查,主要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学生在做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学习纪律、指导教师到位情况等。学校将在4月下旬随机抽取10%比例的学生进行进展检查,论文工作进展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将直接纳入毕业论文抽检名单
二、毕业论文抽检
  为引导学生严守学术诚信,杜绝抄袭、剽窃,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学校将在6月初采用“大学生抄袭论文检测系统”检测和专家认定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抽查工作,随机抽检比例占毕业生人数的30%。
三、评阅与答辩

  学校将在6月10日-18日开展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项材料,交指导老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并且学生还需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声明”表,以供答辩小组审阅。各学院应成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严格按《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评阅、公开答辩及分组答辩工作,严格过程管理,客观公正评分。学校将进行现场检查。
四、修订与存档
  答辩完毕后,学生应根据评阅答辩意见对论文(设计)及外文翻译等材料进行修改,严格按照《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要求排版、打印,装订成册后,向所在学院提交1份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存档,论文(设计)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成绩评定为优秀的需另提交1份论文(设计)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本一致,包括封面、目录、中文题目、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设计类作品应将图纸统一转换为Word格式放置于设计说明书附录中。
五、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
  答辩结束后,学校将遴选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选,并组织专家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评选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
各学院应择优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与评奖。其中,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的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总人数的2%,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支撑的本科专业推荐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总人数的4%。
推荐评选创新奖需提交《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声明》纸质版、评审表复印件、论文(设计)纸质及电子文档、《华中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奖推荐表》各一份。推荐评选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只需提供电子文档。以上材料和《华中农业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汇总表》一起报送教务处。
六、有关要求
1. 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院应统筹安排,加强监控,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保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检查及论文抽查、评审、答辩、综合成绩评定以及推优等工作。
2.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学院应当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组织师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学术规范教育与管理。
3. 严格落实指导教师责任制。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学生外文翻译、论文(设计)撰写的指导和评阅,严格做好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同时,及时与学生交流思想,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中,引导学生严守学术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4. 鼓励学生主动实践,勇于创新。学生应以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务实的学术态度,合理安排毕业论文(设计)进程,及时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整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在真学实做、探索创新中增长才干。

  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27-87281275
  相关材料均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附件:1. 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工作安排表
     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3. 毕业论文(设计)声明表
                                   华中农业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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